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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审阶段不提供关键证据,上诉人被罚3000元

关注法治 律媒智库 2023-08-25

近日,一名案件当事人手持关键性证据,在一审阶段不提供,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,致使二审撤销一审判决,予以改判。

对此,二审法院对该当事人逾期举证的行为予以3000元罚款。希望这一处罚能引起相关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注意!

9月7日,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2)辽01司惩1号《逾期举证罚款决定书》。

决定书显示,二审法院在审理(2022)辽01民终9900号上诉人沈某与被上诉人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查明沈某明知其持有的是认定案件争议焦点欠款数额的关键性证据,在一审阶段不提供,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,致使二审撤销一审判决,予以改判。

二审法院认为,其逾期举证没有正当理由,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,也增加了对方当事人诉累,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八条、第一百一十八条、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,决定对沈某罚款3000元,限于2022年9月17日前缴纳。

另悉,沈某已按期缴纳了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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